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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告

日期:2025/3/12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临潭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告

为加强对公开募捐活动的管理,维护慈善捐赠秩序,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现就规范我县公开募捐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民政部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满1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对于其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基于慈善目的需要开展募捐的,可与临潭县红十字会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公开募捐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1、2条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三、公开募捐活动要求

1.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四、公开募捐监督管理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2.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3.网络直播人员确需为特定家庭或群体发起募捐的,必须与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临潭县红十字会合作,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募捐活动须按相关捐赠规定组织实施,并统一管理捐赠款物,确保公开透明。

4.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五、法律责任

1.慈善组织违反相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慈善组织、相关单位、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公益环境。


临潭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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